米兰(中国)-米兰(中国)章程核准稿


序言

米兰(中国)-米兰(中国)前身为建于1983年的华北广播电视学校。1990年,在华北广播电视学校基础上成立广播电影电视部管理干部学院(两校合署)。2000年12月划转山西省人民政府,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同时撤销华北广播电视学校建制。2013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建立米兰(中国)-米兰(中国)。

学校是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科研创作、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宗旨,秉承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文化铸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立足山西,面向全国,聚焦行业,服务社会,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高水平应用型传媒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学校落实法人地位、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也是规范学校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的法定载体。

第三条 学校名称:米兰(中国)-米兰(中国),简称山西传媒;

英文名称:CommunicationUniversity ofShanxi,简称:CUS;学校网址:http://www.eduardostylist.com

学校法定住所为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118号。学校办学地点为东华校区和文华校区,东华校区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龙口街118号,文华校区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高校新区文华街125号。

第五条 学校是全额拨款公办性质的教育类事业单位,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举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参与共同建设。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山西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部门为山西省教育厅。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学校致力于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在同类院校中具有竞争优势的师资队伍;学校坚持内涵式发展,积极探索育人新模式,走传媒为根、铸魂为本、理实并重、守正创新的应用型特色办学之路;学校培养能够担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重任的高素质应用型传媒人才。

学校以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学校执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数,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0000人左右。学校以艺术学、文学、工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论证,对学科门类的设置与调整提出动议或论证报告,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和具体工作要求进行。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学校接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山西省教育厅的指导与监督。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监督学校办学行为,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申请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招收和教育管理学生。

(四)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设置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学辅助部门。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八)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与经费,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或者其他由学校

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与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按照国家和学校的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第三章治理体系

第一节学校党组织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实行中国共产党米兰(中国)-米兰(中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党委会议定期举行,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党委书记临时组织召开。党委会议根据学校党委工作安排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扬民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米兰(中国)-米兰(中国)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中国共产党米兰(中国)-米兰(中国)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监察专员办公室是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派驻米兰(中国)-米兰(中国)机构,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及道德操守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党员队伍建设

(一)学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党史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党的宗旨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知识技能教育,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和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制度。

(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坚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三会一课”质量,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健全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制度,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

(三)强化党员日常管理,及时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督促党员按期足额交纳党费。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做好毕业生党员、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工作。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搭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平台,健全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四)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员通报。

(五)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加强在高层次人才、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学术带头人直接联系培养教师入党积极分子制度。将团组织推优作为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渠道。加大在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力度。

(六)学校党委应设立党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九条 干部和人才工作

(一)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二)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三)学校院(系)级党组织在干部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及其成员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四)学校党委建立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选拔制度,制定并落实年轻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大胆选拔使用经过实践考验的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做好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五)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党委牢牢掌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统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行政系统、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三)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推进课程思政建设,拓展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

(四)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定期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区别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和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十一条 对群团组织的领导

(一)学校党委研究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二)学校党委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领导和保障

(一)要把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整体部署,坚持管班子管业务与管党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建工作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部门等机构。

(三)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当米兰平台党委。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宣传部长、统战部长一般应当由党委委员担任。学校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将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完善选拔、培养、激励机制。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应当在编制内配足,总数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

(四)开展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应作为中层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学科专业建设等工作成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的,应当及时提醒、约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节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四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十五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十六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相关负责人列席。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根据议事内容,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定期召开,如遇重大或紧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对会议所议事项,由校长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三节内部组织机构

十七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学辅助部门五类组成。

十八学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研创作需要设置教学、科研单位,其他内部组织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

(一)学校根据党的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需要设置党政管理部门,承担校内党政工作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服务和对外联络等职责。

(二)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置教学辅助部门,提供公共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院(系)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院(系)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运行。

第三十条 院(系)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年度招生建议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创作、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实施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设置内部教学科研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本院(系)教职工教育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院(系)学生的教育管理、就业指导工作。

(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院(系)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七)制定本院(系)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院长(系主任)是二级教学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创作、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系)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各项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及到本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三 院(系)级以下单位设立党支部,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照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照年级班级或者学科专业设置。可以依托重大项目组、科研平台或学生社区等设置师生党支部,注重在本专科低年级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管理、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照部门设置。将退休教职工党员编入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注重选拔党性强、业务精、有威信、肯奉献的党员学术带头人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从优秀辅导员、骨干教师、优秀学生党员中选拔学生党支部书记。管理、后勤等部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四条 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及本单位干部的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系)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

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一般为本单位党总支委员,不是党总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一般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列席人员。

党总支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党总支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定期召开,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积极实施教授治学,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教材建设管理领导组、教学督导委员会中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二)审议决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三)审议决定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四)审议决定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六)审议决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七)审议其他学术事务。

(八)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裁定。

学术委员会在校内接受教师监督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教学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调整和补充。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指导、接受咨询、审议和决策学校教学工作。

(二)依照有关规定,审议学校教学发展规划、教学经费预算和教学改革措施等重要事项。

(三)审议教学成果奖励评定标准和办法、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办法以及教学管理制度,评审各类重大教学项目。

(四)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负责教师系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教学内容的评审、评价或推荐工作。

(五)完成其它有关教学工作事宜。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内接受师生监督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十八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委员若干人。校长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主席,副主席人选由主席提名,委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学科专业主要依托的院(系)、部负责人或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超过25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务部,秘书由教务部部长兼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秘书处按照组成原则进行提名,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担任委员的,由委员会按照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三)审定学位论文及相关学术成果的学术不端相关事宜及处理决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履行职责,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秘书处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秘书处后报请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五)根据议题内容,可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校内接受师生监督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与无行政职务的教授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校内专家与校外专家组成,人员为单数,并符合规定数量和相应要求。校内专家产生原则: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或具有教授职称的人员;校外专家产生原则:由省教育厅在其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中按照学校上报专业需求选取,提供给学校。学校按照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级别建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与评审委员会同时进行核准备案。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须重新核准备案。

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职称评定委员会按系列或专业组建,不得组建跨系列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制定学校职称评审办法、评审程序、评审纪律。

(三)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四)组织实施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

(五)组织实施其它系列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六)负责解释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七)受理职称评审工作相关申述问题。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根据评审标准条件,负责对申报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认定,评审委员会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监督,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职称申报的材料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逐级审核上报。职称评审坚持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原则,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综合量化赋分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管理领导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宣传、教务等部门及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教材建设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教材审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教材的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

教材建设管理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执行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高等学校教材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统筹学校教材管理工作。

(二)审定学校有关教材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三)审定学校有关教材建设、选用、评估、征订等管理制度。

(四)审定学校教材建设规划。

教材审定管理领导组在校内接受师生监督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由校长、行业专家、退休的高级职称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每届聘期3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连任。因病、离职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教学督导委员的,经校长同意后,可以解聘,同时递补新的委员。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性机构。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领导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教学秩序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检查、督促、指导和评估。

(二)对教学信息进行收集、研究和反馈。

(三)开展专题调研,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教学督导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委员超过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2/3以上委员同意方才有效。审议事项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积极建设二级委员会,充分发挥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必须严格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依托,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教代会行使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和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事项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节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代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学代会代表由各班学生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实行校级、院级代表一体化管理,参加各自二级学院学代会和校级学代会,实现校、院、班三级联动。

学代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学代会按席位制成立学生会委员,在大会闭会期间作为常

设机构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

第七节群团组织

十四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二级部门工会组织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参照学校工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根据自身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开展工作。始终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巩固和扩大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作为政治责任,贯彻党管青年原则,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工作主线,为党做好青年群众工作。学校共青团的领导机关,是全校团员代表大会和它产生的团的委员会,原则上与同级党委同时换届。

第八节各民主党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学校党委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四章学校职能

第一节人才培养


十七 学校把立德树人作为办学的根本任务,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传媒人才,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一)开展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全日制在校生保持适度规模。根据政策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四十八条 学校以艺术学、文学为主干,以工学、管理学为支撑,以戏剧与影视学、设计学、新闻传播学等学科为特色,构建艺、文、工、管等多学科交叉渗透、协调发展,传媒领域学科专业品牌优势明显,传媒人才培养特色鲜明,行业发展和地方经济社会服务能力显著提高的学科专业体系。

十九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十一 学校开展师资队伍建设,以中青年教师培养和教学团队建设为重点,形成合理的教师梯队结构,培育教学与科研创作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十三条 学校开展实践基地建设,将教学科研创作相结合、理论实践相结合,深化产教融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十四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开展校企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式。

十五学校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优质资源开展合作办学,引进和联合培养高水平传媒人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节科学研究

十七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通过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提升学校的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十八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与科学研究和艺术创作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十九学校重视科研创作基地建设和团队建设,注重科研创作人才的培养,建立和完善创新体系,促进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一)建立学科交叉融合、团队协作的协同创新机制,营造良好的科研创作环境。

(二)加强创新团队建设与领军人才和后备队伍的培养,提升持续创新能力。

(三)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创作基地以及与行业、企业共建基地,为科研创作和人才培养提供支撑平台。

(四)坚持面向行业前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研究平台,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提升国际合作的水平和层次。

第六十条 学校加强和改进科研创作管理工作,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激发广大教师和科研创作人员从事科学研究、艺术创作、技术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创作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节社会服务

十一 学校充分利用智力优势、人才优势和设备优势,坚持以先进思想和文化为引领,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发展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开展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坚持产学研创展协调发展,积极开展艺术创作,大力推进成果转化与推广,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行业提供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和行业的发展。

第四节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六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十七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制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五节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学校大力开展高质量、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传媒高等教育国际化,持续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第六十九条 学校积极与国(境)外高校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深层次的交流合作。

发挥学校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人文交流活动。


第五章教职员工

十一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健全公开招聘制度、竞聘上岗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开展人事管理和人力资源配置工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证书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和岗位聘用制度。

十六 学校实行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晋升、流动和奖惩的依据。

十七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八 学校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稳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十九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学校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十一条 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根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十二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及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十三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学校成立教师复核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受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述。申诉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申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六章学生

十四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根据相关入学规定、培养协议等确定。

十五 学校定期举行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不定期举行校庆和表彰仪式,充分发挥典礼仪式的育人作用。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四)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奖惩制度。

学校实行学生学年综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进行奖励的依据。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八十九条 学校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学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辅导等服务。

十一学校设立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机构和基地,把职业发展与指导、创新创业教育贯穿到人才培养全过程。

十二学校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十三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学校团委指导下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学生群众性组织,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是培养大学生全面成才的重要载体。

十四学校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十五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听证会,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做出复查结论。


第七章财务与资产

十六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十七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用于办学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八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依法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学金。

十九学校依法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活动。

第一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完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重大项目资金预算执行监管和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具体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和校有知识产权。

百零五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后勤保障体系,提升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教学科研服务,为教职工和学生服务。

百零六学校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提升学生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学校安全稳定和学生生命安全稳定提供保障。

百零七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化建设、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教育技术现代化建设、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学校与社会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广泛开展协同合作,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一一十一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

第一一十二 学校建立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的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依法接受政府、社会、教职工和学生的监督。

第一一十三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联合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大型骨干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非法人民间组织。

理事会是凝聚行业资源、开展社会交流的桥梁与纽带。学校与理事单位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促进学校与行业的密切联系,共同为地方经济、教育事业和行业发展服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和校友共同发起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心学校发展、支持和参与学校建设。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校友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校训:厚德博识励学躬行。

第一一十九 校徽:校徽形似一艘扬帆起航、乘风破浪的船,象征着米兰(中国)-米兰(中国)一往无前、生机勃勃的美好发展愿景。标准色红、绿、蓝三基色代表着“传媒”科技、时尚、开放的特性,表明学校性质。校徽中间的三角形有稳定性的含义,其间黄色的太阳寓意孕育人才,象征着米兰(中国)-米兰(中国)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成长。

图示:




百二十校旗:校旗的整体设计以橘色为背景,标识校徽、校名(字体采用姚奠中先生书法体)。标准色C:0 M:70Y:100 K:0。规格使用2号旗,标准尺寸为240cmx160cm。旗面上校徽直径为58.7cm,校徽、中英文校名整体居于旗面视觉中心。

图示:


第一二十一 校歌:《米兰(中国)-米兰(中国)校歌》,由田晓宇作词、金巍作曲。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校庆日:每年的9月21日。


第十章附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修订稿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报山西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二十五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根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管理条例、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二十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一二十七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党委。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米兰(中国)-米兰(中国)校歌》